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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祝《基本法》颁布75周年——大使傅融博士的讲话
大使傅融博士的讲话, © 德国驻华大使馆
75年前的今天,也就是1949年5月23日,德国的宪法——《基本法》正式生效。
这部宪法开篇的第1条第1款是一个明确而有力的表述:
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
《基本法》的起草者们——议会理事会的61位男士和4位女士——用这两句话描述了与此前统治德国的纳粹独裁截然相反的概念。
纳粹的政权下,人只是服务于目的的工具。纳粹的极权国家无情迫害政治对手,并在欧洲发动了一场凶残的侵略战争。纳粹独裁以骇人听闻的种族意识形态之名剥夺了民众中特定群体全部成员所有的权利,甚至不把他们看作是人;最终,它以前所未有的残暴手段屠杀了六百多万人:其中绝大多数是犹太人,但也有辛提人、罗姆人、心智障碍者、政治对手和异议人士。
再也不能让这样的独裁、让这样蔑视人性的制度出现在德国。这就是《基本法》明确宣示的目标。引人瞩目的是,写在这部新宪法开头的,不是国家的组织,不是议会、立法机关或政府。写在《基本法》开头的,是人的尊严,紧随其后是各项基本权利。
保护个人的尊严是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国家存在的目的。根据《基本法》,国家是为了人而存在——而不是人为了国家存在。
同独裁、同极权制度彻底划清界限,这样的表述再清晰不过了。
人的尊严与生俱来,无论性别、民族、宗教信仰、肤色或年龄。你不必去赢得它、或努力挣得它,而且也不可能失去它——每个人都有其不可剥夺的尊严,仅仅因为,他生而为人。
这方面,还有一点我觉得十分重要: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是约束国家的权利,它们限制国家对个人的权力。而且这些权利也不只是纸上谈兵,它们可以诉诸公堂得到执行。一个强有力的宪法法院不仅是抽象地保护宪法,而且也保护援引自己的基本权利为依据并提出诉讼捍卫这些权利的个人。
因此,人的尊严以及《基本法》中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并不是抽象、模糊的概念,它们十分具体地保护着每一个人:
- 例如,联邦宪法法院判决:社会救济金领取者以及避难申请者有权获得保障人的尊严的最低生活水平的救济。这不仅包括一个人的物质生存,还包括人际关系的维护,以及对社会、文化和政治生活的最低限度参与。
- 不得对任何人施以酷刑。
- 每个人自己生活中最私密的领域——例如性生活——受到特别保护,国家不得监视,媒体不得发布。
- 所有人都有权自由发表言论与和平集会。
人的尊严这个理念在哲学上以伊曼努尔·康德等人的启蒙思想为基础,而在政治上,它有许许多多奠基人。从18世纪的革命开始,世界各地的人们,欧洲、北美洲、南美洲、非洲和亚洲的人们,为了将之变成惠及每个人的政治现实而不懈奋斗。德国是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失败后,在二战西方战胜国——美国、法国和英国——善意的帮助之下首次建立起了稳定的民主——前四十年仅在德国西部,也就是当时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简称西德)。
1949年的《基本法》原本只是作为过渡性的宪法——毕竟起初它只在当时西方战胜国的占领区实行,而没有在苏占区实行。那里在苏联的占领下出现了一种社会主义制度,即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简称东德),这个国家将公民的尊严和自由置于德国统一社会党的绝对统治之下。
然而,1989年、1990年社会主义制度的垮台最终也波及到了东德。在一个千载难逢的有利时刻出现了两德统一的机会——由东西两德民众的意志所支承,没有暴力,没有胁迫,民主合法,自由决定。
1990年有这么一个问题:统一的德国是否应制定一部新的宪法?但《基本法》已在两代人的时间里经受住了考验,而且从一开始它就对东部各联邦州的加入有所规划。
两德统一以来,《基本法》的前言中是这样表述的:德国人“在自由的自主决定下实现了德国的统一和自由。以此,本《基本法》适用于全体德国人民。”
今天我们庆祝《基本法》颁布75周年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75周年。这75年中,《基本法》保障了民主、自由、人权和社会公正。这75年中——亦得益于欧洲一体化进程——德国人在《基本法》的保障下不仅得以生活在自由之中,而且也得以生活在和平之中。
最晚自俄罗斯对乌克兰的侵略战争起,我们大家都意识到不能将这种自由与和平视作理所当然。我们知道,民主、自由和人权须由社会中的每个人不断积极主动地去践行、去捍卫——无论是在我们国家内部还是在遭到外部攻击时。
作为独立的个体团结在一起,同我们的欧洲伙伴、我们志同道合的伙伴一道,我们将在全世界范围内坚决伸张这一原则:人的尊严不可侵犯!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