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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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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 2016/679 欧盟规定(数据保护规定)第 13 、14 条 的通知
谁负责处理我的数据,谁是数据保护专员?
负责处理数据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的联系方式如下: (如果您在签证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 请您联系相应的签证处, 而不是数据保护专员).
德国驻华大使馆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 17号, 邮编: 100600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沈阳总领事馆
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华润大厦21层, 邮编: 110004
德国驻广州总领事馆
粤海天河城大厦14楼,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08号, 邮编: 510620
德国驻成都总领事馆
成都市人民南路4段19号 威斯顿联邦大厦25楼, 邮编: 610041(地铁1号线或8号线倪家桥站)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
上海市静安区铜仁路299号SOHO东海广场8楼, 邮编: 200040
对数据处理负责的是负责受理该签证申请的相应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及德国外交部(邮政地址:Auswärtiges Amt, D-11013 Berlin)
德国外交部数据保护专员的联系方式如下:
Werderscher Markt 1, D-10117 Berlin
电子邮件: dsb-r@auswaertiges-amt.de
电话: + 49 30 5000 2711
传真: + 49 30 5000 5 1733
申请签证时,使领馆将处理出自何处的何种数据?
被处理的个人数据类型包括签证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数据。 这通常包括您的姓、曾用姓、名、出生日期和地点/国家、性别、国籍、婚 姻状况、目前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职业、旅行证件信息(证件类 型、编号、发行国家、发行机关、发行日期、有效期)、照片、指纹。上述数据类型源于您在签证申请过程中提供的信息。
如果某人用我的邀请函申请签证,使领馆将处理出自何处的何种数据?
被处理的个人数据类型包括签证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有关邀请人的数据,如您的姓名、地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上述数据类型源于您在邀请函中提供的信息以及申请人在签证申请过程中 提供的信息。
为何收集我的数据?如不收集,有何结果?
因法律规定,为了合规办理签证手续而收集您的数据。根据德国居留法(AufenthG)第 82 条,您申请签证时有义务提供处理申请所需数据和相关信息。 如您不提供数据,签证申请或将被拒绝,手续费不予退还。
处理本人数据的目的何在,有何法律依据?
处理您个人数据的唯一目的是合规办理签证手续。法律依据如下: 2016/679 欧盟规定 (DS-GVO) 第 6 条第 1 点 c) 、 e) 及 767/2008 欧 共体规定(VIS 规定)和 810/2009 欧共体规定(Visakodex)包括其附件 或第 72 条 a 等(居留法)和居留规定第 69 条,另:外国人集中注册法实 施细则(AZRG-DV)、签证警告档案法(VWDG)以及其他特殊规定或 联邦数据保护法(BDSG 2018)第 3 条。
我的数据将被使用多久?
一俟办理签证手续不再需要您的数据,数据即被删除。通常会在签证手续办完两年后删除数据,最晚会在对签证申请做出有法律 效力的决定五年后删除。
谁会得到我的数据?
您的数据只在合规办理签证手续所需时才会传给第三方。办理过程中您的个人数据可能会被传给有关的德国内政部门、其他申根成员国有关签证处或您常住地的有关部门。如果某外包机构受托办理部分签证手续,在办理手续需要的情况下,您的数据将由这一机构收集或被传给这一机构。 只有 DS-GVO 第 5 条准许,数据才能传给欧盟之外的接收人。
作为当事人,我享受何种数据保护权?
您有权要求上述负责人告知,您的何种个人数据被保存。在某些情况下,您还可以要求更正或删除您的数据或限制数据处理范围。在某些情况下,您也可以对您数据的处理予以拒绝。
我可以向哪个部门投诉?
您有权向数据保护监管部门(主要是您居住或工作的或涉嫌违反数据保护 法的成员国的部门)对您个人数据的处理提出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