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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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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679欧盟《通用数据保护规定》第13、14条的通知
德国外交部在处理您的申请过程中,使用您的个人数据。个人数据指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相关的所有信息。为告知有关数据处理的各项事宜,履行我们根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13、14条负有的信息告知义务,特此向您告知如下:
处理本人数据的责任方是谁?数据保护专员是谁?
根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4条第7款,处理您个人数据的责任方为德国外交部和德国驻外使领馆,二者共同构成一个统一的德国联邦主管机关。
德国驻中国大使馆
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17号, 邮编: 100600,电话:+86 10 8532 9000
德国驻沈阳总领事馆
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华润大厦21层, 邮编: 110004,电话:+86 24 8389 9100
德国驻广州总领事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08号粤海天河城大厦14楼,邮编: 510620,电话:+86 20 8313 0000
德国驻成都总领事馆
成都市人民南路4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25楼,邮编:610041,电话:+86 28 8528 0800
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
上海市静安区铜仁路299号SOHO东海广场8楼, 邮编: 200040,电话:+86 21 6032 6500
德国外交部
柏林Werderscher Markt 1,邮编:D-10117
(通讯地址:(Auswärtiges Amt, D-11013 Berlin)
电话:+49 30 18 17 0
传真:+49 30 18 17 3402
德国外交部数据保护专员:
柏林Werderscher Markt 1,邮编:D-10117
电话:+49 30 18-17 0
本人申请签证时,使领馆会处理出自何处的何种数据?
被处理的个人数据类型包括签证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数据,通常包括姓氏、曾用姓氏、名字、出生日期、出生国家和地点、性别、所有国籍、婚姻状况、目前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职业、旅行证件信息(类型、编号、签发国家和机关、签发日期、有效期)、照片和指纹。
申请德国长期签证者需提供补充信息,如关于异性或同性配偶、子女、父母的信息、过往居留日期、申请居留目的、刑事犯罪记录、被驱逐出境记录、被遣返记录、疾病相关信息。
上述数据类型源自您在签证申请过程中提供的信息。
如果某人用我本人的邀请函申请签证,使领馆会处理出自何处的何种数据?
被处理的个人数据类型包括签证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有关邀请人的数据,如您的姓名、地址和电子邮箱。
上述数据类型源自您在邀请函中提供的信息以及申请人在签证申请过程中提供的信息。
为何要本人提供数据?不提供有何后果?
因法律规定,为了合规办理签证手续而收集您的数据。根据德国居留法(AufenthG)第82条,您申请签证时,有义务提供处理申请所需数据和相关信息。如不提供,签证申请可能会被拒绝,手续费不退。
处理本人数据的目的何在?有何法律依据?
处理您个人数据的唯一目的是合规办理签证手续。
法律依据:2016/679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6条第1款c、e项和第2款结合767/2008欧共体《签证信息系统条例》(VIS)、810/2009 欧共体《签证守则》(Visakodex)及各项附录或德国《居留法》第72条a及后续条款、《居留条例》(AufenthV)第69条、《外国人中央登记法实施条例》(AZRG-DV)、《签证预警档案法》(VWDG)及(如必要)其他特殊规定或《联邦数据保护法》(BDSG 2018)第 3 条。
本人的数据将被使用多久?
一旦办理签证手续不再需要您的数据,数据即被删除,通常会在签证手续办完两年后删除,最晚会在对签证申请做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五年后删除。
谁会得到本人的数据?
您的数据只有在合规办理签证手续所需时,才会传给第三方。办理过程中,您的个人数据可能会被传给有关的德国内政部门、其他申根成员国的签证处和中央主管部门,或您常住地的有关部门。只有《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5章准许,数据才能传给欧盟之外的接收者。
如果某外包机构受托办理部分签证手续,如果办理手续需要,您的数据将提供给该机构或被传给该机构。该机构依据授权收下签证申请并转交有关使/领馆。该机构受德国外交部委托,作为《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28条所述“受托处理方”处理个人数据。数据处理的责任方仍为德国外交部(责任方名称及联系方式见第1节)。受托处理方保证,处理您的数据将遵循《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和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的要求,并确保您的权利得到保护。为此德国外交部已与受托处理方签署合同,合同中含有《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28条第3款的要求,确保妥善处理您的数据。
申根签证(C类签证)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各项数据、照片、指纹以及涉及您申请审批决定、或涉及签证作废、撤销及延期决定的相关数据均将被录入签证信息系统(VIS),在该系统中保存最长五年。在此五年期间,签证主管部门、负责在外部边境及成员国境内实施签证查验的部门,以及成员国的移民与庇护主管部门,均有权查阅上述数据,以便核实相关人员是否符合合法入境及在成员国境内合法居留的条件,识别不符合或已不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审查庇护申请,以及确定由哪个部门负责审查。为了预防、侦查以及调查恐怖主义犯罪及其他严重犯罪,在特定条件下,成员国的指定部门和欧洲刑警组织也可查阅这些数据。德国负责数据处理的部门为位于科隆的联邦行政局(Bundesverwaltungsamt),邮编:D-50728,电邮:eu-zentrale-services@bva.bund.de。VIS数据处理详情见此处。
VIS的数据处理是与德国外交部合作开展的。为此联邦行政局与外交部根据2016/679欧盟《通用数据保护规定》第26条,就个人数据处理的共同责任签署了一项协议,详情见此处。
请求查询存储在VIS中的、您的个人数据,以及将该数据传至VIS的成员国的信息,可在此处向联邦行政局提出申请。
作为当事人,本人享受何种数据保护权?
在满足相应条件的前提下,您作为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 知情权(《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15条)
- 更正权(《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16条)
- 删除权(《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17条)
- 限制处理权(《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18条)
- 数据可携权(《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20条)
- 反对处理权(《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21条)
本人可以向哪个部门投诉?
关于您个人数据的处理,您有权向数据保护监管部门投诉,负责德国外交部和德国驻外使领馆的监管部门为:
德国联邦数据保护与信息自由专员(Die Bundesbeauftragte für den Datenschutz und die Informationsfreiheit),地址:波恩 Graurheindorfer Str. 153,邮编:53117,电话:+49 228-997799-0,邮箱:poststelle@bfdi.bund.de,网站:www.bfdi.bund.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