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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留常见问题

2022.06.21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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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Colourbox

这里您可以获得申请用于在德长期居留的德国签证时会遇到的常见问题的解答。

常见问题

每份德国签证申请都必须通过使馆网页预约递交时间(非德籍欧盟成员国公民的家属除外)。每个申请人都需要单独的面谈时间,儿童和婴儿也不例外。只有在正确的类别下做出预约,签证申请才会被受理。

请向主管您居住地/常住地的驻外使馆或领馆预约面谈时间。(详见问题3和4)。

请注意:德国驻北京大使馆为留学生及博士生和研究人员采用预约等候名单制,详情请见此

德国公民的配偶申请德国签证同样须预约面谈时间。欧盟/欧洲经济区公民的享有自由迁徙权的家属申请该类别签证可以不提前预约时间。请向您递交申请的使领馆咨询此类情况的接待时间。

只针对《居留法》许可的居留目的发放签证。关于居留目的基本信息(如就业、留学或家庭团聚)可查看文件下载区的相应须知。

德国驻华使馆或领馆按地理位置划分领区。哪个使馆或领馆负责您的申请,完全以您的常住地为准。常住地是指实际居住和/或工作或学习的地点,而非出生地、户口所在地或国籍。假期时短期回家或旅行不能作为向驻华使馆或领馆申请签证的依据。

您可在“使领馆地图”一栏了解各领区和主管的使馆或领馆。

请注意留学签证的特殊规定(详见问题4)

您的常住地位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湖北省、青海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山西省、湖南省、江西省或山东省,请向德国驻华大使馆签证处预约面谈时间。

您的常住地位于上海市、安徽省、江苏省或浙江省,请向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签证处预约面谈时间。

您的常住地位于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请向德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签证处预约面谈时间。

您的常住地位于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或重庆市,请向德国驻成都总领事馆签证处预约面谈时间。

您的常住地位于辽宁省、吉林省或黑龙江省,请向德国驻沈阳总领事馆签证处预约面谈时间。

请先核实哪个使馆或领馆负责您的签证申请(见问题3)。

毕业生须知:原籍不在北京领区、但在北京领区的大学就读过的毕业生,在毕业后如需办理签证业务,应在现常住地的领馆办理。即由常住地所在辖区的使领馆负责您的申请。学位尚未发放的申请者应提交大学迟发学位的证明及德语翻译件。

a) 常住地在德国驻成都、广州和沈阳总领馆辖区内的申请人您只能在其所在地区的总领馆的签证处申请签证。

b) 常住地在德国驻上海总领馆辖区内的申请人原则上(例外情况见下文),留学签证、留学预备签证以及大学交流项目签证申请在留德人员审核部(APS)递交(网址:www.aps.org.cn)。

请登录留德人员审核部的网站,了解递交签证申请的地点和时间。

   

例外情况:

下列类别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在签证处递交签证申请:       

- 艺术和音乐专业的大学生

- 拥有非中国高校入学资格或在非中国高校毕业证的大学生

- 主要由德国或者欧盟公费资助的奖学金生

- 博士研究生 (请阅读单独的赴德读博签证申请须知

- 参加DSD项目的学生

c)常住地在德国驻北京大使馆辖区内的申请人

德国驻北京大使馆辖区内的申请人申请签证时需在预约等候名单上登记。更多信息见此


请使用德语或英语填写申请表

所有证书、证明和德国签证申请程序中提交的其他材料均需翻译为德语。译文必须准确且内容无误。提交不准确或错误译文的后果由您个人承担。不要求由宣誓过的译员翻译或对译文进行公证。

英文材料无须翻译成德文。

中国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官方证明必须附有海牙附加声明书。 户口本内容页、大学或中小学毕业证书除外。海牙附加声明书确认证书/官方证明的真实性。

2023年11月30日之前认证过的中国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官方证明将继续被接受,无需额外办理海牙附加声明书。

更多信息您可以在" 公证, 认证和再认证"一栏查询.

对于不是德国或中国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形式上有其他一些要求。对于欧盟国家出具的国际性身份证明文件通常没有进一步的要求。

a) 申请

为每个孩子都要单独填写申请表,并由监护人(通常是父母)签字。须为每个孩子单独预约面谈时间。孩子也必须亲自前往相应的使馆或领馆进行面谈。

b) 护照

必须持有有效护照。10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中国护照不得由包括父母在内的任何人签名。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亲自在护照上签名。

c) 家庭团聚情况下的监护人同意书

在中国,原则上父母双方总是共同拥有监护权,即便在离婚之后、或者抚养权被判给了其中一方,也仍是如此。

因此,法定监护人双方必须同意未成年人移居德国。 更多信息参阅随迁子女签证须知。

为维护监护人的权利,同意声明书和申请的旅行在时间上必须相关。因此,相应的使领馆只接受距离申请递交之时不超过6个月的同意声明书。

d) 其他情况下的监护人同意书(如:读高中)

如果未成年人即非与至少一名已迁居德国的监护人团聚、也非与至少一名监护人一同迁居德国,则必须指定一人接受未成年人在德国居留期间的抚养权。这并不是监护权的转移,而主要是在未成年的孩子尚不具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事项上为其提供法律代表。监护权不可转移。

抚养权只能移交给自然人(例如:不能移交给学校)。请使用我们提供的声明模板。 

在德生活的代行抚养人须书面同意接受抚养权。不需要对签名进行认证,但在递交签证申请时应提交一份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为维护监护人的权利,同意声明书和申请的旅行在时间上必须相关。因此,相应的使领馆只接受距离申请递交之时不超过6个月的同意声明书。

e) 特殊情况

a. 如果监护人一方或双方不居住在中国,必须向德国的官方机构、德国驻外的使馆或领馆或者德国公证人提交同意声明书.

b. 如果法定监护人双方都不能提交签证申请,则必须授权第三人提交申请。授权书上的签名必须经过公证,请参见第 a 点。  

c. 如监护人一方去世,则须提交经海牙认证或双认证的死亡证明,附德文译文。

d. 如监护权全部移交给一位监护人,则须提交经海牙认证或双认证的监护权判决书,附德文译文。

有关信息可在德国外交部的网站查询。

开设限制提款帐户

请详见须知

动机说明信是申请人本人写的并签字的一份书面材料,其中应说明决定在德国诸如读大学或参加语言班的理由。请勿使用泛泛而谈的言词,而应陈述涉及您个人的具体原因。动机信可以以电子版形式打印,但必须手写签名。

动机信的语言可以是德语或英语。

您的简历必须完整介绍申请签证前的个人经历。建议提交清晰、一目了然的表格式的简历。

该简历可以用德语或英语书写。

申请时原则上须证明申请人有涵盖德国法定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保险。例外情况请参照签证须知。

多数情况下,如申请者从事有社会保险的职业或者在德国高校留学是带有法定医疗保险的。对于法定医疗保险生效之前的时间段,提供旅行医疗保险即可。

如果签证有效期内没有法定医疗保险生效,则旅行医疗保险必须涵盖签证的整个有效期。

只有能够证明有充足的医疗保险,才有可能在德国国内获得居留许可。

请注意,某些旅行医疗保险供应商不为长期居留目的提供保险。

如果您在德国还没有住所,可以通过租房合同或房产证来证明您的居住地址。如果您想先入住临时住所,请提供住宿提供者(例如家人或朋友)的非正式信函或酒店预订单。

按所提供的地址确定主管您签证流程的外国人管理局,入境后将由其负责签发居留许可。

工作证明应使用工作单位的公用信笺(含信头、签字和印章),并包含如下信息:单位的地址和电话、申请人在该单位的职务、月薪以及入职时间。

《居留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申请者必须提供语言能力证明,例如申请与配偶团聚或留学签证。还有一些情况中,申请者只有在语言能力达到一定水平时才能允许就业,例如医生和护理人员。

     使领馆还将检查您所申请的居留目的是否合理。这也可能包括审核语言能力,例如申请赴德培训或读中学。

只有基于符合欧洲语言测试协会(ALTE)标准的标准化语言考试的语言证书才能被认可为德语水平的证明。

目前包括如下机构的证书(与考试地点无关):

  • 歌德学院(Goethe-Institut e.V.)、
  • 欧洲语言证书有限公司(Telc GmbH) 、
  • 奥地利德语语言证书(ÖSD)、
  • 德福考试院(TestDaF-Institut e.V.)(哈根函授大学和波鸿鲁尔大学的考试院;语言测试等级仅从欧洲语言共同参考标准(GER)“B2”等级开始)。
  • ECL考试中心 (考试主办方,考试由AFU GmbH执行)

通常只接受考试日期不早于一年前的证书。如有重考部分模块,则以最早通过的模块的日期为准。

个别情况下可免除提交语言证书,如语言水平明显超过所要求的级别。

如果您的未成年子女不是与父母双方或单独法定监护人一起移居德国,原则上他/她必须提供具有C 1级德语水平的证明。

如果居住在德国的父母或父/母的配偶按照以下法律规定获得居留许可,则此规定不适用:

  • 高级专业人才(《居留法》第18c条第3款)
  • 欧盟蓝卡持有人(《居留法》第18b条第2款)
  • ICT卡持有人(《居留法》第19条)
  • 移动ICT卡持有人 (《居留法》第19b条)
  • 受过职业培训的专业人才 (《居留法》第18a条)
  • 拥有学历的专业人才(《居留法》第18b条第1款)
  • 研究人员(《居留法》第18d条)
  • 流动研究人员(《居留法》第18f条)
  • 从事以下工作的人员(《居留法》第19c条第1款):高级经理、经理、公司专家、学者、访问学者、工程师或访问学者研究团队中的技术人员或《就业条例》中定义的教学人员
  • 具有很强的实际专业技能的人才(《居留法》第19c条第2款)
  • 政府机关人员(《居留法》第19c条第4款第1句)
  • 公司创建人(《居留法》第21条)

或者居住在德国的父母或父/母的配偶拥有永久居留许可或欧盟长期居留许可,且之前持有以下的居留许可: 

  • 欧盟蓝卡持有人(《居留法》第18b条第2款)
  • 受过职业培训的专业人才 (《居留法》第18a条)
  • 拥有学历的专业人才(《居留法》第18b条第1款)
  • 研究人员(《居留法》第18d条)
  • 从事以下工作的人员(《居留法》第19c条第1款):高级经理、经理、公司专家、学者、访问学者、工程师或访问学者研究团队中的技术人员或《就业条例》中定义的教学人员
  • 具有很强的实际专业技能的人才(《居留法》第19c条第2款)
  • 政府机关人员(《居留法》第19c条第4款第1句)
  • 公司创建人(《居留法》第21条)

如果居住在德国的父母一方持有符合《居留法》第23条第4款、第25条第1或第2款的居留许可,符合《居留法》第26条第3款的永久居留许可,或者根据《居留法》第25条第2款第1句第2种情况获得居留许可后,再获得符合《居留法》第26条第4款的永久居留许可,那么未成年子女也不需要提供C1语言证明。

    是否属于特例,将在签证审核流程中由德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人管理局商定。

签证申请处理费,即签证费为75欧元(对18岁以下的申请人为37.50欧元),在申请签证时按照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支付。德国公民的家属(含配偶、注册过的同性生活伴侣、未成年的单身子女)以及德籍未成年孩子的外籍父母可免交签证费。享有欧盟自由迁徙权者的家属也无需缴纳签证费。免除签证费的情况还包括受德国或欧洲的公立奖学金资助赴德的外籍公民。

德国签证有时间限制,只覆盖最初的三至六个月。如您计划至多停留一年,例如大学交换生项目或为期一年的员工外派,也可发放覆盖整个计划停留时间的签证。

德国签证有时间限制,只覆盖最初的三至六个月。随后将由主管的外国人管理局根据您的居留目的签发长期居留许可。请您在入境德国后立刻向您居住地的主管外国人管理局预约面谈时间。

另外请注意,根据登记法相关规定,您有义务在入境后至主管部门(通常是居民登记处)登记及最后出境时办理注销登记。

持德国签证(“D型签证”)和有效的旅行证件,每180天可在申根区自由来往至多90天。

签证申请人可以在得知被拒签后的四周内,就被拒签一事向柏林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处理过程预计需要数周时间。



依照2016/679欧盟规定(数据保护规定)第13 、14条的通知

谁负责处理我的数据,谁是数据保护专员?

对数据处理负责的是负责受理该签证申请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和德国外交部(邮政地址:Auswärtiges Amt, D-11013 Berlin)
德国外交部数据保护专员的联系方式如下:

Werderscher Markt 1, D-10117 Berlin
电子邮件: dsb-r@auswaertiges-amt.de
电话: + 49 30 5000 2711
传真: + 49 30 5000 5 1733

申请签证时,使领馆将处理出自何处的何种数据?

被处理的个人数据类型包括签证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数据。 
这通常包括您的姓、曾用姓、名、出生日期和地点/国家、性别、国籍、婚姻状况、目前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职业、旅行证件信息(证件类型、编号、发行国家、发行机关、发行日期、有效期)、照片、指纹。
上述数据类型源于您在签证申请过程中提供的信息。

如果某人用我的邀请函申请签证,使领馆将处理出自何处的何种数据?

被处理的个人数据类型包括签证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有关邀请人的数据,如您的姓名、地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
上述数据类型源于您在邀请函中提供的信息以及申请人在签证申请过程中提供的信息。

为何收集我的数据?如不收集,有何结果?

因法律规定,为了合规办理签证手续而收集您的数据。
根据德国居留法(AufenthG)第82条,您申请签证时有义务提供处理申请所需数据和相关信息。 
如您不提供数据,签证申请或将被拒绝,手续费不予退还。

处理本人数据的目的何在,有何法律依据?

处理您个人数据的唯一目的是合规办理签证手续。
法律依据如下:
2016/679欧盟规定 (DS-GVO) 第 6 条第1点c) 、 e)  及767/2008欧共体规定(VIS 规定)和810/2009欧共体规定(Visakodex)包括其附件或第72条a等(居留法)和居留规定第69条,另:外国人集中注册法实施细则(AZRG-DV)、签证警告档案法(VWDG)以及其他特殊规定或联邦数据保护法(BDSG 2018)第3条。

我的数据将被使用多久?

一俟办理签证手续不再需要您的数据,数据即被删除。
通常会在签证手续办完两年后删除数据,最晚会在对签证申请做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五年后删除。

谁会得到我的数据?

您的数据只在合规办理签证手续所需时才会传给第三方。
办理过程中您的个人数据可能会被传给有关的德国内政部门、其他申根成员国有关签证处或您常住地的有关部门。
如果某外包机构受托办理部分签证手续,在办理手续需要的情况下,您的数据将由这一机构收集或被传给这一机构。
只有DS-GVO 第5条准许,数据才能传给欧盟之外的接收人。

作为当事人,我享受何种数据保护权?

您有权要求上述负责人告知,您的何种个人数据被保存。
在某些情况下,您还可以要求更正或删除您的数据或限制数据处理范围。在某些情况下,您也可以对您数据的处理予以拒绝。 

我可以向哪个部门投诉?

您有权向数据保护监管部门(主要是您居住或工作的或涉嫌违反数据保护法的成员国的部门)对您个人数据的处理提出投诉。

您的问题没有得到解答,欢迎您直接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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