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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逗留常见问题

2023.05.18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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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Colourbox

这里您可以获得有关在德国短期停留(不超过90天)以及为此申请申根签证时会遇到的常见问题的解答。

我们归纳的常见问题可以为您在签证申请的全过程中作系统的指导。因此请您在申请签证之前也认真阅读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欧盟通过统一的签证政策对不超过90天的短期过境和入境做了规定。这些统一的规定定义了非欧盟国家公民的签证义务,并通过《签证法典》对适用于26个申根国家(见问题2)的申根签证申请程序进行了规范。

持有效申根签证者在不超出签证可用天数的情况下,在每180天内可在申根地区停留不超过90天。旅行中如要经过其他非申根欧盟国家(如爱尔兰或塞浦路斯等),除申根签证外,您可能还需要办理其它的签证。

重要提示:签证须由主要旅行目的地国家的使馆或领馆签发。

申根签证是适用于所有26个申根国家的统一签证。因此,每本护照里最多只能有一个有效申根签证。您不能为不超过90天的同一停留期同时向多个申根国家申请签证。

 


属于申根区的国家是:比利时、丹麦、德国、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希腊、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奥地利、波兰、葡萄牙、瑞典、瑞士、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 、西班牙、捷克和匈牙利。

统一的申根签证适用于以上所有这些国家。

重要提示:签证须由主要旅行目的地国家的使馆或领馆签发。

赴德旅行申请申根签证只需简单3步

1. 确定旅行目的(见问题15),如商务、旅游、探访等。关于应准备哪些签证申请材料的信息,请参见这里

2. 在负责您居住地的签证中心网站上注册,以正确的官方信息为准办理您的签证。

3. 在线预约递签时间(见问题16),并亲自前往接受指纹采集。

外国人每180天内在申根国家(见问题2)最多可合法停留90天,此天数包括入境和出境之日(180天是从检查之日倒算回去的)。

您可在欧盟委员会的主页上找到逗留天数计算器。在这里输入迄今为止的停留数据并检查,是否、何时可以再次入境以及入境后可停留的天数。

原则上,外国人需持有签证才能入境德国和在德国停留,除非在国际协议、德国或欧盟法律中另有规定(居留法第4条第1款第1句)。欧盟签证法对不超过90天的短期停留是否需要申根签证的问题作了规定。关于入境德国有无签证义务的说明可在德国外交部网站上获取。

如果您的主要旅行目的地是德国,持德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申根签证,您可经由另一个申根国家进入德国。持德国签证(长期签证),您同样可以经由另一个申根国家(当地停留不超过5天)进入德国。

中国公民在德国机场转机,如果继续飞往申根区以外的国家,并且中转期间不离开国际中转区,无需签证。在国际中转区停留不应超过24小时。具体到您的飞行行程中是否需要离开国际中转区,请您直接联系航空公司确认。

离开国际中转区意味着进入申根境。这种情况下,中国公民需要为此办理入境签证。相关信息请参考 “其他旅行目的”签证须知

某些特定国家的公民需要有机场过境签证才能在国际中转区内停留。点击这里。您可以了解这一规定涉及到的国家。其他相关信息您也可以从我们服务商VFS Global的网页上获取。

持申根签证严禁就业。

是否可以从事某些工作,是根据德国就业条例和居留法的规定来评估的。在申请签证之前,请和您的德国商业伙伴确认,您在德国计划从事的工作根据劳动法规是否需要获得联邦就业局的批准或须在就业局登记备案。

从事某些特定的工作是被允许的,无需联邦就业局的批准。最常见的无需批准即可从事的工作有:参加集团在德国境内部分举办的培训或公司内部进修、口译、科研工作、展位的搭建及展台服务或机器设备交付后的保修工作。从事上述这些工作如果12个月内不超过90天是无需批准的,并且会在签证上明确标注。因此,在邀请函和派遣函中具体说明您打算进行什么样的工作尤为重要。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在申请签证之前必须联系联邦就业管理局,获取其同意或批准,例如,专业实习或员工交换。如果申请人为了德方从中国单位订购的机器和设备去德国进行安装、保修或技术指导,须提前向联邦就业局登记备案。

请注意,在申请签证时应一并提交联邦就业局提供的文件。否则,您的签证申请将被延迟处理。

您最早可于行程开始前六个月申请签证。一旦行程确定,请尽快递交申请。如果计划多次去欧洲旅行,可以申请一年/多年多次入境申根签证。

没有具体的旅行计划或事由,不能申请申根签证。没有一种 “备用”的申根签证。

如材料齐全、内容无误,德国驻华使馆或领馆通常只需几个工作日就能完成对申请的审理。法定办理时间为15天。在正常办理期内,恕不回答有关办理进度的问题。

在旅行旺季,预约递签时间可能需要一些等待。如您入境德国需要签证,就应尽早递交申请。

请向主要旅行目的地国家的使馆或领馆申请申根签证(见问题1):

a)若旅行目的地只是德国,就向负责您居住地的德国使馆或领馆提交签证申请。

b)若前往多个申根国家旅行,须向主要停留国(主要旅行目的地国家)的使馆或领馆提出签证申请。

c)只有在无法界定主要旅行目的地国家时,才向进入申根地区的第一个国家的使馆或领馆提出签证申请。

原则是:从领区上划分,负责签发签证的是申请人居住地或常住地所在辖区的使馆或领馆(见问题11)。而从国家上划分,负责签发签证申请的是唯一的那个或最主要旅行目的地所在的那个申根国家的使馆或领馆。

地图
地图 © 德国外交部/德国驻华大使馆

请向负责您居住地或常住地的德国使馆或领馆递交申根签证(见问题1)申请。这与您的出生地、护照出具地或户口所在地均无关,仅仅取决于您实际的居住地或常住地,即工作和生活所在地。

德国在中国有六个驻外使领馆,即德国驻华大使馆(北京)和德国驻成都、香港、广州、上海和沈阳总领事馆。您可借助我们网页上的“使领馆地图”了解其中哪一个负责您的签证申请。

若您居住在中国境外,就须向您国外居住地所归属的德国使领馆申请申根签证。不能在短期回国休假时在中国递交签证申请,也不可以从国外通过邮寄方式申请签证。

在中国居住的外国人,可以持有效中国居留许可证明您当前的居住地。

德国驻华使领馆与我们的服务商 VFS.GLOBAL 协成合作。VFS.GLOBAL在中国15个大城市设立了签证中心,在整个申请过程中给予协助,帮您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收取签证费、在收取申请材料的同时完成指纹采集、并在使馆或领馆签证处完成对签证申请的审理后将护照直接返还或寄还给您。

我们的服务合作伙伴 VFS.Global 为您提供快速便捷的申请流程。而签证申请的审核处理只在签证处进行。

有关其地点、预约和流程的更多信息,请访问 VFS.Global 网站

用于入境、过境或机场过境的申根签证的费用统一为90欧元(《签证法典》第16条),与签证有效期或签证申请办理时间长短无关。6岁以下的儿童免签证费,6至12岁的儿童签证费减免后为45欧元。如通过我们的服务商VFS.GLOBAL的签证中心递签,还须缴纳19.13欧元的服务费。这些费用以当时汇率兑换的人民币支付。签证费和服务费属于正常办理费用,如拒签,也不予退还。

邮寄护照等额外的服务,将另外收取费用。

《签证法典》规范了签证程序中必须遵循的审核步骤:a)赴德旅行目的(见问题15)的可信性和合理性,b)生活和旅行费用资金证明,c)签证持有人在签证到期前离开申根区的意愿和d)覆盖整个申根区和整个停留期的有效旅行医疗保险(见问题17)。

所有签证申请表和随附的材料中提供的信息都必须是真实的。入境申根区将危及欧洲安全或公共秩序的人员或不符合上述一个或多个签发条件者,不能获签。拒签情况下,申请人会被告知拒签的主要理由。如果对使馆或领馆的拒签决定有异议,任何申请人都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下载区域有针对不同旅行目的的申请须知,列出了您签证申请所需的申请材料。

签证申请表
签证申请表签名 © 德国驻华使馆

您可以在任何一个德国驻华使馆或领馆的网站上找到免费的申请表格。请在电脑(或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上在线填写表格。“填表助手”会引导您完成表格中的每一项,以便您正确并完整填写申请表、申请顺利得到处理。

您也可以在德国外交部网站上找到各种语言版本的申根签证申请表。

申请表须打印出来并亲笔签名(表格中下列三处都要签名), 签名须和护照签名一致。递交申请时须提交原始纸质打印件。

未成年申请人的申请表必须由至少父母一方签字。

并且不要忘记回答表格中27项的问题,即之前申请申根签证时是否曾采集过指纹。在下载区域有针对不同旅行目的的申请须知,列出了您签证申请所需的申请材料。

在申根签证申请表中,您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之一是旅行目的,即您为何要前往德国或其他申根国家,旅行的事由和原因。只有根据实际的旅行目的,您才能确定需提交哪些材料来申请申根签证。

重要提示:申请材料中所述的旅行目的必须与实际行程相符。在旅行目的上存在欺瞒(例如计划商务旅行却申请旅游签证)和虚假的信息将导致拒签。请不要通过泛泛的、而是具体的旅行计划来证明旅行目的。

在下载区域有针对不同旅行目的的申请须知,列出了您签证申请所需的申请材料。

您可在负责您居住地的我们的服务商VFS.GLOBAL预约递签时间。这是申请申根签证最便捷的方式。

现在预约递签时间

申根签证申请原则上必须通过您居住地附近的签证中心递交。直接在德国驻华使馆或领馆递交必须通过以下链接中的各使领馆在线预约系统预约时间。您可借助德国驻华使领馆网页上的“使领馆地图”了解是哪个使领馆的签证处负责您的签证申请(见问题10)。您可以在在线预约系统上查寻,不同的签证类型是否可以预约或有哪些时间段可供预约。由于窗口接待量有限,提交申请时通常需要等待。

  • 如果您的常住地在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湖北、青海、甘肃、新疆、西藏、内蒙古、宁夏、陕西、山西、湖南、江西、山东,请在德国大使馆签证处预约。
  • 如果您的常住地在上海、安徽、江苏或浙江,请在德国驻上海总领馆签证处预约。
  • 如果您的常住地在福建、广东、海南和广西自治区,请在德国驻广州总领馆签证处预约。
  • 如果您的常住地在四川、贵州、云南或重庆,请在德国驻成都总领馆签证处预约。
  • 如果您的常住地在辽宁、吉林和黑龙江,请在德国驻沈阳总领馆签证处预约。

有效的旅行医疗保险是签发申根签证的先决条件。它必须覆盖整个停留期,并适用于整个申根地区。除了保险的有效期外,被保险人的姓名也必须标明。保额必须总计不低于30000欧元,用于承担所有风险,包括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因疾病死亡而送返回国的费用。不得明确排除COVID-19新冠肺炎的治疗费用。

请您核对保单的每一处细节,确保以上各项要素都明确列在保单中,并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英文版的保单。

旅行时请随身携带一份保单复印件。

建议购买有效期比较灵活的旅行医疗保险,这样即便旅行推迟几天,保险依然有效。

中国的保险对70岁以上的旅行者往往有一些限制性条款。而由于这些限制,这类旅行医疗保险可能就不再能满足申根签证的相关要求,不能被接受。申请一年多次入境签证时(参见问题25),仅须提供首个计划停留期的旅行医疗保险证明。

护照的有效期需超过预计从申根区出境日期至少3个月。护照上必须有至少两页空白页供贴签证和盖入境/出境章使用。护照须含护照持有人的亲笔签名,不能有破损。

如护照将在6个月内到期,则应在申请签证时使用新的护照。往往由于护照有效期所限导致无法签发有效期更长的多次入境签证。

用于签证申请的证件照片必须是近照,拍摄时间应为6个月内。

要求如下:尺寸为4.5厘米 x 3.5 厘米,要求高分辨率和白色背景。包含下巴和脖子的正面照,脸部和眼睛不得有遮挡,脸部在照片上占比70-80%。证件照片不可后期加工,必须与申请人的实际外貌相符。 拍照时不要化色彩浓重的彩妆或佩戴彩色隐形眼镜。 请不要使用之前签证申请时用过的旧照片。

如证件照明显超过6个月或不符合规定,签证申请将不予受理并被退回。

请注意,商务邀请函须使用邀请公司正式信头纸。邀请函上务必注明有效的电子邮件地址,确保签证处在必要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与邀请方取得联系。

邀请函除了提供邀请人和被邀请人的个人信息外,还须说明商务旅行事由以及邀请方与被邀请公司的关系。商务旅行事由可以是为签订合同而进行商务谈判,对集团在德国境内部分进行监管,从事安装工作或参加企业內部培训。请您尽可能详细地描述商务旅行事由,这将有助于签证处判定,是否需要对申请人要进行的工作或活动进行劳动法方面的审核。

商务申请人提供清晰完整的工作和活动安排可避免耗时的质询,同时加速签证申请的办理。

此外,邀请函还应明确旅费的承担方:是邀请方、商务受邀人还是其雇主。

探亲访友邀请函须包括您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被邀请人的个人信息、旅行事由、计划停留的细节以及由谁承担旅费和停留期间的费用。

邀请函须标明出具日期并亲笔签名。请将邀请函原件寄给中国的被邀请人,而不是直接发给使馆或领馆! 如果您希望承担被邀请人的旅费和停留期间的费用,也可办理一个经济担保函(见问题23)。

只有在签证申请人能够证明其旅行和停留期间的费用有保障时,才能为其签发申根签证(根据《签证法典》第21条)。通常支付能力是通过提交由银行出具并盖章的申请人工资账户和其他在用账户过去三个月的对账单来证明,这些账户需能显示您有固定收入。不接受信用卡账单。另外,也可以有其他承担费用的方式,例如,由雇主承担旅费及停留期间的费用。详情请参阅具体旅行目的对应的签证须知

如果申请人没有足够资金承担旅费及停留期间的费用,德国邀请方可通过出具经济担保函为其承担费用。邀请方必须到其居住地的主管机构去办理经济担保函,在德国一般是外国人管理局或市民办事处。请联系当地相关机构了解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签证时须递交经济担保函原件和一份复印件。原件将随护照一并返还申请人,并应在旅行时随身携带。

外国人管理局在开具经济担保证明时有可能有针对离境证明的要求。关于离境证明的详细信息您可以从问题38中获悉。

亲属关系(例如,申请人和在德国的邀请人或者孩子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必须通过官方文件来证实。中文证明文件或户口不足以证明亲属关系。中国的证明文件须公证并办理海牙附加声明书。2023年11月30日之前经中国外交部/外办认证过的证明仍然有效(中国公证书须含德文或英文译文并经外交部/外办认证)。

血缘关系须通过出生证明来证明。自1996年起,中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出具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以前出生的,或者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也可通过经认证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来证明。

对于不是德国或中国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形式上有其他一些要求。对于欧盟国家出具的国际性身份证明文件通常没有进一步的要求。

一年/多年多次往返签证根据《签证法典》的法律规定签发。不能作为特殊类别单独申请。《签证法典》规定,主要以合理使用过的过往申根签证作为签发依据。

除了必须满足其他入境要求,您的护照还须剩有足够的有效期。

如满足要求,您有权要求获得一年/多年多次往返签证。即使符合一年/多年多次往返签证的资格,您也应在即将前往的主要目的地国的驻外使领馆申请申根签证。

您提交的旅行医疗保险证明(见问题17)仅需覆盖第一次申根停留。但您有义务在以后的每次旅行时购买相应的旅行保险,并在入境检查时出示保险单。您在签证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您已获悉并将履行此规定。同样,每次新入境时,您还应携带证明旅行目的和旅费承担的相关材料。

持一年/多年多次往返签证,在再次前往申根地区时,将不受第一次旅行目的的约束。例如,如果您因商务目的获得了一年/多年多次往返签证,那么之后如果您再前往申根地区探亲访友或旅游观光时也可以使用该签证。在入境时,您只要携带能证明本次旅行目的的相关材料即可。

未成年人是指未年满十八周岁的人。除了按不同旅行目的递交的相应材料外,未成年人还须另外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见问题24))、学生证和学校出具的证明信。根据未成年人是单独还是由成人陪同旅行的情况以及旅行费用来源不同,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材料。详细信息可查看与未成年人 相关的签证申请须知

如材料齐全、内容无误,德国驻华使馆或领馆通常只需几个工作日就能完成对申请的审理。法定办理时间为15天。在正常办理期内,恕不回答有关办理进度的问题。

在旅行旺季,预约递签时间可能需要一些等待。如您入境德国需要签证,就应尽早递交申请。

通过我们的服务商VFS.GLOBAL递交申请时,由于您的申请材料须从签证中心运送到使馆或领馆签证处,所以您应该多算上1至2天的运送时间。您可以通过VFS.GLOBAL门户网站随时查看您的申请/护照所在位置。

请注意签证材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并且能令人信服,以便签证申请能被快速办理。如须对材料进行更深入的审核或需要进一步调查,办理时间会延长。在准备申请材料时,您的积极配合有助于缩短办理过程。申领签证无需借助中介或签证代办公司。

收到护照之后请立即检查签证标签纸上的信息是否正确,尤其是姓名的拼写以及护照号码。若发现有错,应立即通知发放此签证的使馆或领馆签证处。

请注意,在打印签证标签纸时,照片区域可能会出现墨渍。即使签证标签纸上墨渍明显,签证依然是有效的并能证明您作为签证持有人的身份。边检部门可以在签证信息系统中查看数字化的照片。使馆在返还护照前已对签证标签纸的打印质量进行检查。因此,出现墨渍时无需与发放签证的签证处联系。

您的签证通常包含如下信息:驻华使馆或领馆签证处的盖章、您的完整姓名、护照号和近期照片。特别要留意您必须严格遵守的获准停留的天数。此外,签证上也标明了签证的有效期,即您可进入并在申根区停留的时间段。

重要提示:您不可在签证生效日之前入境或失效日之后出境,且停留不可超过获准的天数。

如有需要注意的特殊事项,例如就业许可,将在下面的备注区中注明。

签证一旦签发就不能更改。已经签发的签证,如需作任何变更都必须提交新的申请且要重新收费,签发新的签证。因此,请事先确认您在申请表中正确填写了抵离日期,并且旅行医疗保险可覆盖整段出行。

《签证法典》允许您的旅行计划有一定的灵活性。为使您在需要时可临时调整旅行计划,申根签证的“有效期”一般会比您申请的“停留时间”(见问题28)长出15天。获准停留的天数并未自动延长15天,只是签证的有效时间段比您申请的宽松一些,便于您在需要时可以稍微推迟旅行。停留天数由您提出申请,通过相应的申请材料加以证明,并且必须由旅行医疗保险全程覆盖(见问题17);获准的停留天数是可停留的最多天数,无论签证有效期如何,您都必须在待满获准的停留天数之前按规定离开申根区。

申请人旧护照里仍有效的多次申根签证,可在旅行时与新办理的有效护照搭配使用。

您也可以申请将此申根签证转签到新护照中。如需办理,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联系负责您居住地的德国使领馆。

但请注意,将签证从旧护照转签到新护照时,签证的有效期不予更改。如果您希望获得一个有新的有效期的签证,请按相应旅行目的递交新的申请。

您有义务在申根签证到期之前离开申根区。因此,申根签证通常不能延期,只在少数极个别的情况下(不可预见的旅行障碍)才予以考虑。是否可以延长在德国的停留期限,完全由负责您在德国居住地的外国人管理局决定。

任何人无权要求获得申根签证。只有经过审核确定所有获签前提都满足后才能签发签证。

获得了申根签证也并不代表就有权入境。能否入境,最终由机场的边防官员在入境申根区检查时才能决定。正是为了保障您在申根区内部能畅通无阻地旅行,申根外部边界的检查才相当严格。边检时,签证信息有可能会受到质询。或者边防官员注意到您提交签证申请时提供的某些签证信息是虚假的。因此,为了可以顺利旅行,决定向哪国申请申根签证非常重要!正确申请签证、提供真实的旅行目的和目的地的信息,可以避免在边检时发生误解或被遣返。请遵守相关规定,向作为主要目的地的申根国家递交签证申请,并随身携带除护照外其它一些材料,证明您的旅行目的,说明您要去哪里以及为何要去那里旅行。

可以。持申根签证者可在每180天里在整个申根区(见问题2)停留不超过90天,因此只要是在签证有效期内也可在德国停留。

重要的是,签证是由主要目的地所在国家的使馆或领馆出具的,而那里也必须是您的主要停留地(见问题9)。从哪里入境和出境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持申根签证者可在每180天内在申根区停留不超过90天。除德国外,您还可前往申根区其他国家(见问题2)。从哪里入境和出境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因此您可在任何机场或过境点入境和出境申根地区。

重要的是,签证是由主要目的地所在国家的使、领馆出具的,那里也是您的主要逗留地(见问题9)。

生物识别数据是指所有十个手指的指纹和近期证件照,在申请申根签证时它们被存储到签证信息系统(VIS)中。

所有12岁以上的申请人都必须接受指纹电子采集。因此申请人必须亲自递签。指纹采集过程十分简单私密,只需要短短几分钟。提交完整的签证申请和采集生物识别数据同时进行,不能在不同时间分开进行。

指纹在中央VIS数据库中存储5年。如果您在采集指纹后的 59个月内再次申请申根签证,那么指纹可以从中央数据库复制,不需要您亲自递交申请。隔59个月后再申请,指纹必须重新采集,您需要亲自递交申请。

您在VIS中的数据受到保护,并受到欧盟和德国严格的数据保护条例的约束。由于这涉及到您的个人信息,因此您可以随时申请告知在VIS中哪些申根国家保存了哪些有关您个人信息的数据。有关这方面的信息可以在申根签证申请表或欧盟委员会网站上找到。

这一问题下给出的提示适用于如下人群:

  • 德国公民的配偶/生活伴侣
  • 德国公民未成年的未婚子女
  • 未成年德国公民的父母
  • 欧盟/欧洲经济区/瑞士公民的配偶/生活伴侣
  • 欧盟/欧洲经济区/瑞士公民或其配偶/生活伴侣21岁以下的晚辈亲属
  • 欧盟/欧洲经济区/瑞士公民或其配偶/生活伴侣的长辈和晚辈亲属,只要负担亲属的生活开销

如果您属于上述人群且您在申根区停留需要办理签证,那么您可以直接向常住地的主管使馆/领馆或我们的服务商VFS.GLOBAL的签证受理中心申请前往德国的申根签证。

在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无需提前预约,但须申请人亲自来馆面谈。请直接向负责您的使领馆咨询当前的窗口接待时间。如您想与其他同行旅行者一起递签,请注意,必须一起在签证中心递交签证申请。

此类申请人免交签证费。如果在签证中心递交签证申请,也无需缴纳签证费。签证中心会收取19.13 欧元服务费。

对于出生即获双重国籍的儿童(例如,中德双重国籍),不适用《签证法典》的规定,不能为其签发申根签证。作为欧盟公民,根据欧洲共同体/欧盟条约的相关指令和法律规定,他们享有充分的迁徙自由,进入德国无需签证。无论孩子持一国还是两国护照,均适用这一原则。

旅行社可以从签证中心得到所有所需信息,为5人以上的团组签证申请程序做最佳的准备。欲了解更详细的信息请您咨询我们的服务商VFS.GLOBAL公司。

离境证明是德国境内的外国人管理局用以确定您在签证到期前及时离开申根区的证明。请在出境时让边检部门在您的申根区离境证明上盖章。如未盖章,请您在旅行结束后,持外国人管理局开出的离境证明和您的旅行护照亲自前往负责您的德国驻华使领馆面谈。请向您居住地所属的德国使领馆的法律和领事处直接咨询窗口接待时间。

原则上,签证申请人在收到拒签通知后有以下选择:

  • 重新准备一份完整的、有说服力的、经得起审核的材料,再次递交签证申请,或
  • 向柏林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重新申请

被拒签后,您随时可以重新准备一份完整的、有说服力的、经得起审核的材料,再次递交签证申请。整个流程和您上次申请完全一样。这种情况下,请您务必在提交前再次认真检查所有材料。

签证处的拒签决定经常是出于以下原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材料已失效,与出行时间/地点不符(酒店和机票预订),对主要出行目的错误说明或欺瞒(观光旅游的材料不可用于商务出行或探亲访友),或者签证申请根本不属于该使领馆受理和管辖范围。

假如您让第三方(旅行社等)准备材料,也请您检查确认,他们是否按您本人的意愿进行正确的操作。签证处强烈建议您不要通过旅行社或签证中介代办。第三方犯的错误,将由申请人本人承担后果。


每份申根签证申请都必须附上令人信服的材料说明旅行目的。使馆或领馆在审查过程中若发现不符合事实的地方或者虚假的信息, 即表明“赴德旅行目的的可信性和合理性(见问题15)”这一前提条件不满足,便不能签发申根签证。

依照2016/679欧盟规定(数据保护规定)第13 、14条的通知

谁负责处理我的数据,谁是数据保护专员?

对数据处理负责的是负责受理该签证申请的相应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及德国外交部(邮政地址:Auswärtiges Amt, D-11013 Berlin)
德国外交部数据保护专员的联系方式如下:

Werderscher Markt 1, D-10117 Berlin
电子邮件: dsb-r@auswaertiges-amt.de
电话: + 49 30 5000 2711
传真: + 49 30 5000 5 1733

申请签证时,使领馆将处理出自何处的何种数据?

被处理的个人数据类型包括签证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数据。 
这通常包括您的姓、曾用姓、名、出生日期和地点/国家、性别、国籍、婚姻状况、目前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职业、旅行证件信息(证件类型、编号、发行国家、发行机关、发行日期、有效期)、照片、指纹。
上述数据类型源于您在签证申请过程中提供的信息。

如果某人用我的邀请函申请签证,使领馆将处理出自何处的何种数据?

被处理的个人数据类型包括签证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有关邀请人的数据,如您的姓名、地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
上述数据类型源于您在邀请函中提供的信息以及申请人在签证申请过程中提供的信息。

为何收集我的数据?如不收集,有何结果?

因法律规定,为了合规办理签证手续而收集您的数据。
根据德国居留法(AufenthG)第82条,您申请签证时有义务提供处理申请所需数据和相关信息。 
如您不提供数据,签证申请或将被拒绝,手续费不予退还。

处理本人数据的目的何在,有何法律依据?

处理您个人数据的唯一目的是合规办理签证手续。
法律依据如下:
2016/679欧盟规定 (DS-GVO) 第 6 条第1点c) 、 e)  及767/2008欧共体规定(VIS 规定)和810/2009欧共体规定(Visakodex)包括其附件或第72条a等(居留法)和居留规定第69条,另:外国人集中注册法实施细则(AZRG-DV)、签证警告档案法(VWDG)以及其他特殊规定或联邦数据保护法(BDSG 2018)第3条。

我的数据将被使用多久?

一俟办理签证手续不再需要您的数据,数据即被删除。
通常会在签证手续办完两年后删除数据,最晚会在对签证申请做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五年后删除。

谁会得到我的数据?

您的数据只在合规办理签证手续所需时才会传给第三方。
办理过程中您的个人数据可能会被传给有关的德国内政部门、其他申根成员国有关签证处或您常住地的有关部门。
如果某外包机构受托办理部分签证手续,在办理手续需要的情况下,您的数据将由这一机构收集或被传给这一机构。
只有DS-GVO 第5条准许,数据才能传给欧盟之外的接收人。

作为当事人,我享受何种数据保护权?

您有权要求上述负责人告知,您的何种个人数据被保存。
在某些情况下,您还可以要求更正或删除您的数据或限制数据处理范围。在某些情况下,您也可以对您数据的处理予以拒绝。 

我可以向哪个部门投诉?

您有权向数据保护监管部门(主要是您居住或工作的或涉嫌违反数据保护法的成员国的部门)对您个人数据的处理提出投诉。

申根签证申请人可以通过使领馆联系表格 提交对使领馆和外部服务商VFS.GLOBAL工作人员言行或者签证申请程序的投诉。请在其中收件人一栏中选择“申根签证投诉”。请注意,投诉信必须用德语或英语书写。我们无法处理除德语和英语以外的其他语言的投诉信。请在联系表格 的“题目”一栏中注明以下三项中的某一项:

a. 投诉使领馆工作人员的言行

b. 投诉外部服务商VFS.GLOBAL工作人员的言行

c. 投诉签证申请程序

我们将在收到投诉后展开调查。

重要提示:通过此联系表格只能提交投诉信,无法对使领馆的拒签、注销或取消签证决定提出异议和复核请求,即无法提交申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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