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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规定
Deutsches Zollabzeichen, © Bundeszollverwaltung
前往欧盟国家携带一万或一万欧元以上的现金申报义务
所有 进出欧盟国家的旅客,若随身携带一万或一万元以上之欧元现金或同等价值之其他货币或容易换成现金之财物(例如债券、股票、旅行 支票.....),必须向海关申报所携带的金额才能符合2007年6月15日开始实施的《(EC)第1889/2005号欧盟条例》。此项新规定的目的在 协助欧盟当局尽力取缔洗钱行为、恐怖主义、以及犯罪性以便防止犯罪活动。
如果未能完成申报或申报内容不真实,现金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以及当事人可能受罚。违反该条例者将被处以最高一百万欧元罚款。申报义务不是限制自由资产流通,现金可以继续不限额度、无需批准地被携带。申请表格,须知以及更多关于海关信息请看:www.zoll.de.
迁居证明
您可以在海关网站上了解有关物品入境德国的相关信息: www.zoll.de ,具体问题可直接联系海关网站: info@zoll-infocenter.de
濒危动植物进出口(物种保护)规定
如今,全球众多动植物品种因贸易活动而受到威胁甚至濒临灭绝,因此引进濒危或须特别保护的动植物须遵循旨在有效防止动植物过度利用的华盛顿物种保护协议(CITES),在过境运输受保护物种时须出示“CITES证书”。德国联邦自然保护局负责签发受保护物种的进出口许可。
German Federal Agency for Nature Conservation BfN
关于办理出口和买主证明须知
“非商业旅行中出口商品出口和买主退营业税证明”(消费税法第6条第3a款)——无论置于手提行李还是托运行李中的物品——原则上由海关在机场出境时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