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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经济担保书须知
无需经济担保书的
- 如签证申请人是德国或欧盟/欧洲经济区公民的配偶。在此情况下有不拘形式的书面邀请、 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德国或欧盟/欧洲经济区配偶的护照复印件即可
其它情况,您都可亲自向管辖的德国驻华使领馆法律领事处提交下列材料(根据居留法第66-68条)并办理经济担保书:
- 经济担保人的有效护照(原件)
- 常住地在德国驻华使领馆辖区的证明(例如您德国旅行护照上记载的居住地或者中国派出所出具的登记证明)
- 有效的中国居留许可 (外国人居留证). 如您所持的中国签证居留期限不超过90天,只能视为在华临时逗留。在此情况下请前往您德国居住地的外国人管理局办理经济担保
- 被担保人的护照复印件
- 德国账户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如您只拥有德国或者欧盟以外地区的财产,我们原则上无法证明您的经济实力
- 如有必要,还需提供有关您经济能力/经济实力的其他证明,例如最近3个月的工资收入账单、工作合同、由一家德国银行出具的最近3个月的定期收入证明
所有证明请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只能提交一份证明(例如只有工作合同)往往不足以证明您的经济能力。请注意,必须由雇主出具正式的雇主证明.
办理经济担保书的费用为29欧元,用人民币现金或者国际信用卡(只接受Mastercard 和Visa卡)支付。但德国驻成都总领馆仅收取现金.
德国驻广州总领馆适用:您可在总领馆领事处窗口对外办公时间内直接前往窗口办理,无需预约。
德国驻沈阳总领馆适用:您可在领事处网站上进行预约后前往办理。
德国驻上海和成都总领馆、德国驻华使馆(北京)适用:请将所有材料/信息事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主管使领馆,邮箱地址:rk-information@shan.diplo.de(上海总领馆),visa@cheng.diplo.de(成都总领馆),konsulat@peki.diplo.de(北京使馆)。前往上述使领馆办理经济担保书必须提前预约。
请注意我们网页上公布的有关大使馆和各领馆办公时间的最新公告.
经济担保书的范围:
该担保包括承担以下所有费用,即生活费(含衣、食)、住宿费(私人处或者旅馆)、生病时的医疗费(包括诊疗费、药费、住院费或其它必要的医疗支出费用)及需要时的护理费(疗养院)。此外还必须承担所有基于法律或合同要求的费用。因此建议办理一份医疗保险。
担保人在被担保人生病时还须偿付医疗保险公司不承担的费用以及超出医疗保险数额的部分。该担保也包括可能发生的根据《居留法》第66条和67条规定的强制出境费用。这类遣返费用包括例如旅费(机票和/或者其它运输费用),也许还有陪同安全人员的费用以及驱逐前的拘留费用。
担保责任期限
由担保书产生的担保责任不受基于该居留许可的居留期限限制,可涵盖自入境时间点起的五年,或者,如外籍人士已在德国停留,则自颁发该德国居留许可起的五年,也包括可能的非法居留期。担保责任在五年期限届满前随预计的整个居留期的结束而终止, 或者当原居留目的被另一居留目的所替代并为此获得新的居留许可时终止。如果避难申请程序处于诉讼阶段,则五年期限届满前担保责任不会终止。这也适用于以下情形:避难申请程序的结果为批准避难申请,给予难民身份或辅助性保护,或者颁发《居留法》第2章第5节规定的居留许可。
因实施限制活动范围的措施、拒绝入境和遣返产生的费用 (根据《居留法》第66条第1款),由担保人承担责任且无时间限制。
可执行性
对于已花费的公共资金,存在公法上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以给付通知的形式提出,可通过强制执行途径索回。
虚假或不完整说明的法律后果
虚假或不完整的说明会受到惩罚和最高三年的监禁或罚款(见《居留法》第95条)。根据《居留条例》第69条第2款第2点g项和《签证信息系统条例》第9条第4点f项同第23条第1款,您的数据将会被储存。
免责声明:
此须知中全部内容均基于德国驻外使领馆撰文时掌握的知识和经验。不能据此须知提出法律要求。